記者謝振維/高雄報導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會因為疏忽或缺乏相關常識而誤觸法網不自知,就如同一般民眾常碰到的親人身故後,可能因為經濟上的問題,又急於處理,看到親人戶頭中留有錢,就先去領出來使用,結果最後卻被親人告侵占,才懊惱沒注意,得不償失。因此,兩岸知名律師瑞瀛法律事務所所長鄭瑞崙提供相關案例來做說明,希望能讓民眾免於誤觸法網的風險。
圖說:鄭瑞崙律師表示,針對遺產動用的問題,大家一定要特別注意,以免誤觸法網,得不償失。圖/本刊資料照
鄭瑞崙律師表示,有民眾小明(化名)在網路上看到一則影片在探討「如果父母因故而過世,部分的子女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下,是否可以持過世者的存摺、印章去銀行或郵局領錢?」後問到怎麼看這個問題呢?綜觀我們律所承辦的各種遺產糾紛中,很常見到的問題就是父母親過世後,部分子女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到底可不可以擅自拿父母的存摺、印章去銀行或郵局領錢,來支付喪葬費或醫療費等費用呢?這種情況是否會成立犯罪?
鄭瑞崙律師指出,父母在生前,可能因為病重或是信任,把存摺印章密碼交給最信任、最孝順的子女保管,並通常會授權提領存款去支付生活費、醫藥費,甚至還有些父母會交代自己過世後,要從遺產中提領去付相關醫藥費及喪葬費用等等。於是比較孝順的子女,替父母提領存款或是寫提款單,就成為一種風險行為。父母過世後,這些平常在照顧父母的子女,若為了要付醫藥費、喪葬費而去提款,就可能會吃上官司。
圖說:親人身故後,子女想去取用親人的戶頭財務,一定要所有繼承人同意,並繳納完遺產稅後,才能動支,以免觸法。圖/翻攝自網路
鄭瑞崙律師接著表示,在司法實務上,很多案例在父母死亡後,照顧父母的子女就會拿死者的存摺、印章去銀行或郵局填寫提款單領錢,因為填載的是死者的名義,在無法證明死者生前有特別授權之情況下,所以會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嫌,如果是以死者的提款卡到ATM領錢,也是會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以不正方法從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產罪。
此外,因為在父母去世後,他的生前財產均會變成遺產,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遺產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所以如果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即擅自將死者遺產從銀行或郵局領出來花用的話,也可能會涉犯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嫌。
所以鄭瑞崙律師要提醒大家,因為這種情況常常會發生在照顧父母的孝順子女身上,一不小心反而會被不照顧父母的子女提出刑事告訴,目前法院還是判有罪居多,讓人覺得非常不公平。為了避免這種法律風險發生,建議父母可以在生前作特別授權,用書面明確記載授權給照顧他的子女,在他去世後可以提領存款用來處理一切生後的事務,或者用立遺囑的方式事前分配遺產。但如果父母在生前都沒有特別授權或立遺囑的情況下,建議千萬不要擅自領取死者存款,仍然要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辦理結清帳戶後領取存款,或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後,再行提領存款,以免成為刑事被告,吃上官司。
圖說:鄭瑞崙律師要提醒大家,因為這種情況常常會發生在照顧父母的孝順子女身上,一不小心反而會被不照顧父母的子女提出刑事告訴,目前法院還是判有罪居多,不可不慎!圖/本刊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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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鄭瑞崙於2011年取得中國律師執業資格證(執業證號13101201250708731)後,成為台灣極少數取得台灣、中國大陸兩岸律師執業資格之人,瑞瀛法律事務所也發展為目前台灣少數提供兩岸法律事務服務之事務所;鄭瑞崙律師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更負笈中國大陸取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亦為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兼職導師。
在兩岸法律服務事項上,瑞瀛法律事務所提供包括兩岸財產繼承、婚姻家庭糾紛、企業合併、智慧財產權、房地產土地、民事合同、商務仲裁案件、企業章程、法律相關合同審核撰擬及法律專業培訓座談會、擔任企業常年法律諮詢顧問、談判專案等法律事項。
多年來,本所的信譽、效率與品質受到兩岸委託人的肯定,鄭瑞崙律師多年來擔任台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台商張老師及海基會顧問律師,提供台商必要的諮詢與協助。
鄭瑞崙律師憑藉執業律師多年的經驗,不僅專精於傳統民、刑事與行政爭訟及仲裁等程序,對於醫療爭議、勞工爭議、工程營造、土地糾紛、遺產規劃、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公共工程、智慧財產權及營業秘密、不公平競爭等專業領域均有相當豐富之處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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