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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瑞崙:兩岸應互相開放法律業務】

 

 

中評社北京9月10日電(記者 張爽)台灣瑞瀛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鄭瑞崙在第二屆京台法律實務專業研討會上表示,兩岸近年來民間交流熱絡,難免會產生法律糾紛,但兩岸的法律糾紛並非以單方的法律可以妥善解決,只有兩岸律師合作,才可以使當事人獲得完整的服務。相對於大陸已開放台灣人民參加統一司法考試、取得律師執業資格的政策,台灣方面截至目前為止尚未開放大陸律師在台灣執行律師業務。兩岸律師應該思索如何共同把餅做大,而不是如何保有、獨占手上的一塊小餅。

 

 

鄭瑞崙說,兩岸自1987年開放探親、旅遊以來,關係愈來愈密切,民間活動也愈來愈多,年迄今往來大陸地區之台灣人民已超過4,580萬人次,常住大陸人口有80多萬人,大陸地區人民自1991年以來迄今已有1,671萬人次,居留許可31萬多人,定居許可16萬多人。

 

鄭瑞崙說,關於大陸來台投資,台灣地區已有“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允許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一定之投資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直接在台灣地區投資,甚至在台灣可看到大陸公司設立之辦事處、分公司,幾乎台灣地區各處均可看到大陸地區人民。

 

“在如此熱絡之活動中,必然有法律行為,但無可諱言,難免會產生糾紛。雖然目前大陸地區從中央至地方設有台灣事務辦公室,但基本上此等糾紛仍屬法律問題,除藉由政府機關、公益團體處理外,最後仍需以法律解決,因此即需藉由專業律師,提供當事人有關法律服務。” 

 

鄭瑞崙介紹說,兩岸律師合作制度化管道的濫觴從1994年大陸首度開放台灣居民參加大陸律師資格考試開始。“當年通過大陸律師資格考試的有三位,該三位同道旋於1995年被授予律師資格。此後,大陸暫停辦理台灣居民參加大陸律師資格考試,兩岸律師制度化的合作途徑因此暫時中斷。” 

 

鄭瑞崙說,直至2008年6月4日,司法部發布《台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重新開放台灣居民報考大陸司法考試,有37名台灣地區居民通過考試,成為重新開放後第一批通過司法考試的台灣居民,統計自2008年開放台灣民眾可報考大陸律師後,8年來約有250位左右考取大陸律師資格。

據介紹,2010年9月,福建省司法廳頒布了《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機構試點工作實施辦法》。2010年12月26日,經福建省司法廳批准,台灣地區葉大慧律師事務所、冠綸國際法律事務所、張北兩岸聯合法律事務所、大然法律事務所、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理律法律事務所等7家律師事務所獲得執業許可證,准許分別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處。除了獲准在福州、廈門設點的七家台灣律師事務所之外,還有更多台灣的法律事務所及個人執業律師陸續在大陸以策略聯盟或設辦事處的方式,為台商、台胞提供法律服務,同時拓展大陸市場與業務。

  

鄭瑞崙指出,相對於大陸已開放台灣人民參加統一司法考試、取得律師執業資格的政策,台灣方面截至目前為止尚未開放大陸律師在台灣執行律師業務,也尚未開放大陸律所在台灣設點或設置分所。

 

“固然在法律制度上,大陸律師或大陸律所目前仍無法在台灣正式提供法律服務,但正如同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期,台灣律師及台灣律師事務所前往大陸開疆辟土一般,大陸律師及大陸律所似乎已透過間接的管道在台灣為來台陸資企業甚至是台灣企業與人民提供法律服務。”

 

鄭瑞崙認為,兩岸應盡量開放兩岸律師合作機制,為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提供更多發揮的空間和管道,為兩岸人民提供更加充分、精准和及時的法律服務。“實施改革開放已有相當時間,兩岸彼此開放經貿交流、大小三通也已奠定良好基礎,甚至在可預見的未來,持續開放顯然是發展趨勢,所以法律服務理應更具彈性。” 

 

鄭瑞崙認為,兩岸律師交流應以互信互重為基礎。“律師是具有專業性質且肩負社會使命的服務業,海峽兩岸律師的養成,基本上也都是經過嚴格且嚴謹的程序所造就,對於同屬專業法律服務提供商的兩岸律師而言,互相尊重彼此的專業,互相信任彼此的立場以及在司法制度上所扮演的角色,相信是兩岸律師未來持續深化交流所應有的認知與修為。” 

 

鄭瑞崙表示,兩岸律師應共同把餅做大,共創雙贏。“在兩岸開放法律服務市場的議題上,有相當比例的同道對於開放法律服務市場彼岸同道存有疑慮,甚至採取反對的立場,主要原因在於擔心市場開放後,彼岸的律師同道將瓜分本已競爭且幾近飽和的法律服務市場,台灣律師同道對於上述情形的顧慮,尤其比大陸同道來得更加明顯。”

 

對於這種顧慮,鄭瑞侖表示,只要是對等開放,理論上兩岸律師彼此機會均等,換言之,開放此岸市場給彼岸同道的同時,彼岸市場也正為此岸同道而開啟,因此,似乎不存在根本拒絕開放法律服務市場的必要性與正當性。

 

“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律師的任務,在為當事人提供最佳的服務,創造最佳的利益,對於兩岸交流日漸頻繁、深化所衍生的跨境商務、財產或身分法律爭議,由兩岸律師攜手合作為當事人提供最高質量、最有效率的法律服務,相信對當事人而言絕對必須。” 

 

鄭瑞崙於1999年獲台灣律師高等考試及格,2009年獲大陸司法考試合格,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博士候選人,現為台灣瑞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上海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華仲裁協會仲裁人。

 

出處:中國評論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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