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連法院財產保全及調解成立案】
一、事實概要:大陸地區甲公司於2018-2019年間向臺灣地區乙公司多次訂購漁具,交易總金 額高達美金130餘萬元,惟乙公司交付漁具給甲公司後,甲公司卻遲遲未給付貨款,雙方就此發生爭議。本所於2019年10月間受乙公司委託,代理乙公司向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及申請財產保全,2020年2月獲准立案,同年4月獲發凍結財產裁定,同年11月成功將甲公司所有三艘漁船查封。之後在本所與大陸配合律師不斷努力向法院爭取權利之下,歷經一年半,雙方於2021年4月在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調解成立,甲公司同意分期給付貨款予乙公司。
二、本所於承辦本件時,發現甲乙雙方僅有簽訂年度合同,並未就各次交易另行簽立書面買賣合同,亦無甲公司簽收貨物之相關證明,僅有乙公司出具之銷貨憑單及出口報單為憑。依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第一條規定意旨,當事人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做出認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帳確認函,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本所與大陸配合律師不斷努力溝通協調下,甲公司最終同意簽署對帳確認函,因此法院認定甲乙公司間之買賣合同關係存在,俾後續法律程序得以順利進行,而甲公司於所有三艘漁船遭查封後,遂同意簽署還款協議書,本所最終不負乙公司所託,順利協助乙公司調解成立,保障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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