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起訴離婚勝訴後,應如何到大陸登記離婚?
【問題摘要】
A女為臺灣地區人民,B男為大陸地區人民,兩人於民國103年間在大陸結婚並領證,婚後B男顯露本性,長期多次辱罵、毆打及恐嚇A女,導致A女受有身體及精神上莫大痛苦,A女回到台灣後可否在台灣起訴離婚?若在台灣取得確定離婚判決,應如何解消大陸的婚姻,發生離婚的效力?
【諮詢解答】
一、依照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人,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之,又判決離婚之事由,依台灣地區之法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定有明文。B男雖為大陸地區人民,在我國無住居所,然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臺灣之法院有管轄權。又判決離婚之事由,可依台灣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及第2項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決離婚。
二、又在大陸有領結婚證的婚姻,雖不會因臺灣確定判決而直接對大陸的婚姻發生離婚效力,即無法比照臺灣,可以當事人單方面持確定判決至大陸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然依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最新規定頒布時間2015年6月29日)之規定,A女得持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至公證人處辦理公證(公證人將依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主動將經認證之離婚判決書,經由海基會轉寄當事人指定之大陸公證協會),A女於辦妥認證後約1個月,即可持向大陸當時結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後(申請認可,應當在該判決確定後二年內提出),再至大陸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使大陸婚姻發生離婚效力。
三、所以A女在台灣起訴離婚取得離婚判決確定後,如果要解消在大陸地區的婚姻關係,還是要於2年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許可執行之訴,經人民法院認可後,再至大陸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會使大陸婚姻發生離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