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婚姻事件:案例二
A男為臺灣人民,B女為大陸地區人民,兩人於瀋陽結婚後即共赴非洲馬拉威定居以經營事業,並育有二子。惟婚後因經濟等多重因素,雙方關係日趨冷淡,B女遂攜二子返台與A男之母同住,詎A男竟與其父母聯手將二子藏匿,致B女心急如焚,A男之母甚至將B女趕出家門,後經B女不斷苦苦哀求,A男始同意B女將次子帶回瀋陽,但依舊將長子藏匿。之後A男向B女佯稱若簽署分居協議,即讓B女與長子見面,雙方遂在馬拉威正式簽署分居協議,約定分居一年期滿後即可辦理離婚手續,惟A男並未履行承諾,只容許B女見長子一次,此後均拒絕B女探視長子。
A男於雙方簽署分居協議後一年即向法院訴請離婚,而B女在尚未接獲法院通知之情況下,亦於2015年8月委由本所向法院訴請離婚。兩案由同一法官審理,惟因A男長居馬拉威、B女長居瀋陽,法院甚難安排期日,經本所多次聯繫,終於促成雙方同時到庭,並順利協助A男與B女達成和解,終於使雙方化解紛爭,B女亦如願取得探視長子之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