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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IES

兩岸繼承案例一

案例簡況如下,大陸兄妹繼承臺灣老二遺產:目前只有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繼承。
親屬關係為:老大五年前己歿、老二是臺灣戶籍今年7月己歿(老二是被繼承人;留有書面意向書明確現金如有節餘歸老三的小兒子繼承、有個債權(有借據和支票)由老三代為處理),老三弟存、老四妹存、老五在臺灣人亡故前己亡故的(今年5月己歿)。

 

問題1:哪些人(兄弟姐妹及侄子)有繼承權?

答:
(1)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因被繼承人無第一、二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因此繼承時尚生存之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即老三、老四有繼承權。再依民法第1141、1223條規定,老三、老四之應繼份各1/2,特留分各1/6。

 

(2)另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因此老二留有的書面意向書若有符合自書遺囑要件,可解釋為將剩餘現金「遺贈」或「死因贈與」予老三的小兒子。

 

問題2:己歿的兄弟他們的下一代是否有繼承權或代位繼承權?

答:

無。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規定,限於「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己歿的兄弟他們的下一代沒有繼承權。

 

問題3:臺灣法律規定每人最多只能繼承200萬台幣,每人是指被繼承人總額最多200萬的或是指每個繼承人可繼承200萬?

答:

(1)按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200萬元。所以是指各繼承人繼承之財產總額最多200萬元。

(2)須注意,兩岸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所在地之法院為繼承之意思表示;逾期即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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