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事實:
林小姐與王先生都是臺灣人,林小姐於民國107年間向王先生借款600萬元台幣後,即前往大陸湖南省避不見面,而林小姐在台灣沒有財產,所有的財產都在大陸湖南省長沙市,請問王先生應如何實現他對林小姐的債權?
二、諮詢解答:
(一)依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29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第2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包括台灣地區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等。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解筆錄的,適用本規定。申請認可由台灣地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等出具並經台灣地區法院核定,與台灣地區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的調解文書的,參照適用本規定。」,可知台灣的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支付命令、商務仲裁裁決、法院和解筆錄及 鄉鎮市調解書經法院核定」等,均在大陸人民法院認可之列。所以第一步建議王先生可以在台灣起訴林小姐或是向台灣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先取得台灣法院的民事確定勝訴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或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
(二)接下來,王先生可以持台灣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或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至公證人處辦理公證(公證人將依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主動將經認證之相關文件,經由海基會轉寄當事人指定之大陸湖南省長沙市公證協會),王先生於辦妥認證後約1個月,即可持向大陸湖南省長沙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並執行(請注意:申請認可,應當在該判決確定後二年內提出)。
(三)如此一來,長沙中級人民法院就會查控被執行人林小姐在大陸的財產,如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並且建議王先生要向法院申請對被執行人采取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措施,如此在大陸生活的林小姐就會非常不方便,進而主動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