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摘要:
台灣人大明10幾年前在上海工作,與上海姑娘小美結婚,兩人生下小明,幾年前大明帶著小明回台定居,並在台創立一間公司。好景不長,這兩年由於新冠疫情肆虐,導致大明與小美分隔兩地,且大明的公司正處於草創期,大明也難以放下一切工作飛到上海隔離21天與小美見面,再回到台灣又要被隔離21天,而相對的小美也無法請太多天隔離假飛來台灣探視小明,因雙方長期無法團聚,最終導致感情破滅,雙方決定離婚。
請問,大明與小美如何辦理台灣及大陸的離婚手續?
●諮詢解答: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人,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之,小美雖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無住居所,然依上開法律之規定,臺灣的法院有管轄權。
大明和小美因為疫情關係,在台灣的大明難以親自到上海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而小美如果在大陸採取裁判離婚,依照大陸民法典規定應當進行調解,所以實務上會要求雙方當事人親自到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如果被告方未能親自出席調解,有的人民法院會要求原告撤回訴訟,無法進行離婚訴訟以達到雙方想要離婚的目的。因此,律師建議,大明可以考慮向台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請法院判決與小美離婚,根據台灣法律規定,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庭即可,人在上海的小美不用親自出庭,且在正式進入訴訟前,法院會安排調解程序,在雙方當事人對於離婚達到高度共識的情況下,雙方可以透過家事法院調解離婚,快速達到離婚結果,而法院也會直接發函戶政機關,解消大明與小美的婚姻關係。
又在大陸有領結婚證的婚姻,雖不會因臺灣確定判決而直接對大陸的婚姻發生離婚效力,即無法比照臺灣,由當事人單方面持確定判決至大陸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然依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之規定,小美得持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至公證人處辦理公證,小美於辦妥認證後約1個月,即可持向大陸當時結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後,再至大陸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使大陸婚姻發生離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