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中國大陸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大面積爆發以來,至今已逾三年,疫情反覆改變企業過往之經營模式,導致企業經營受到巨大影響,此已屬客觀事實。隨著2022年12月中國大陸各地方的陸續解封,至2023年1月8日全面解封,因外界環境的變化、政策的限制,甚至政治原因的影響,大陸臺商面臨與過往兩岸交流緊密頻繁時期不同的處境。
據過往統計,大陸臺商常遇到的糾紛,主要包括契約、股權、稅務、合資、勞資,甚至是智慧財產權侵害、公司資產遭侵佔、土地買賣糾紛等。時至今日,在疫情全面解封下,大陸臺商之企業會如何發展,是否又會面臨不同的企業風險,仍非無疑。本文將以法律角度切入,探討大陸臺商企業在大陸經商過程中應認識的企業風險,進而對其為適當之規劃與管控。
二、以《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分析企業之風險評估
根據財政部、證經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於2008年7月1日財會〔2008〕7號的要求,中國大陸在2009年7月1日起於上市公司範圍內施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以下簡稱《基本規範》),並鼓勵非上市的大中型企業亦一同執行。
企業在經營中均需面臨來自內部和外部的不同風險,而內部控制的目的就是為了控制這些風險。管控風險首要的就是要對這些風險加以「識別」、「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進行風險「應對」。依照《基本規範》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設定的控制日標,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及時進行「風險評估」。《基本規範》第二十七條亦規定,企業應當結合不同發展階段和業務拓展情況,持續收集與風險變化相關的信息,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及時調整風險應對策略。
而企業要進行「風險管理」,首先必須明確風險在哪裡。倘若不能準確地確認風險所在,就無法分析及預測企業危機,當然也無從制定對策以控制風險。因此,「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第一個步驟,也是最重要的過程。在這過程中,將使企業明瞭其面對的風險的性質和暴露於該項風險的程度。
再者,風險識別的內、外部因素具體為何,可參照《基本規範》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識別「內部風險」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1)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員工專業勝任能力等人力資源因素;(2)組織機構、經營方式、資產管理、業務流程等管理因素;(3)研究開發、技術投人、信息技術運用等自主創新因素;(4)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財務因素;(5)營運安全、員工健康、環境保護等安全環保因素及其他有關內部風險因素。
企業識別「外部風險」時,依照《基本規範》第二十三條規定,應考慮的因素包括:(1)經濟形勢、產業政策、融資環境、市場競爭、資源供給等經濟因素;(2)法律法規、監管要求等法律因素;(3)安全穩定、文化傳統、社會信用、教育水平、消費者行為等社會因素;(4)技術進步、工藝改進等科學技術因素;(5)自然災害、環境狀況等自然環境因素及其他有關外部風險因素。
在「風險識別」時,企業需要透過特定框架以優化、集結上述信息,以阿瑟•安德森公司的商務風險模型為例[1],它將「不確定性」從公司經營的「環境風險」、「過程風險」及「決策所需信息風險」分為三大類。
所謂「環境風險」,係指當外部力量影響到企業的業績,或是影響到企業在戰略、運營、客戶和供應商關係、組織結構以及融資方面的選擇時所出現的風險,其中包括客戶需要、技術創新、敏感性、股東關係、主權政治、金融市場及意外損失等;「過程風險」,係指當業務過程未能實現企業經營模式所規定的預計目標時,所產生的風險。例如業務過程與企業層面的經營目標和戰略沒有很好地結合起來、未能有效地滿足客戶要求、運營效率低下、減少了企業價值等;而「決策所需信息風險」,係指當企業據以制定決策的信息不充分、不及時、不正確或是與決策制定過程不相關時,出現的信息風險,其中包括過程操作、預算與計畫、財務報告與評估、退休金、投資評估及監管報告等。[2]
三、大陸臺商關於企業風險識別之案例
以2022年8月2日至8月3日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訪台之行為例,在裴洛西訪台前,中國政府在南海、台海及東海海域有至少5場軍演,甚至包含有在福建平潭附近水域的實彈射擊訓練任務。此番軍演下使得兩岸關係更加惡化,並首當其衝影響大陸臺商之生存地位,在此之間大陸臺商必須承擔巨大的政治風險,稍有不慎即可能受到風波影響,此即為「環境風險」中之「政治風險」。[3]
除此之外,近十年內,隨著臺商在大陸地區投資的項目與金額日漸增加,投資糾紛也隨之升高,投資與經貿糾紛等亦時有所聞,導致諸類問題不斷發生之原因包括大陸臺商對於大陸相關法令瞭解程度不足、不瞭解如何逕行適當之司法救濟、對相關過程與自身權益保障欠缺完整的認識等。[4]
若因經貿關係發生糾紛時,大陸臺商應如何採取有效的救濟方式,此亦涉及企業之「法律風險」。關於此類經貿糾紛,主要有四種爭端解決方式: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依臺灣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大陸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參照上述法條規定,大陸臺商企業與他人簽訂合作協議書時,事前得於契約條款內約定合議管轄法院,例如:約定「本合同的糾紛,可交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裁決」,或是約定其他對大陸臺商較有利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亦得約定以「仲裁」為爭端解決機制,以此等對大陸臺商為較有利於之安排,就「環境風險」中「法律風險」為適當應對。
四、結語
綜上所述,企業的「控制環境」反映了企業對控制重要性的態度,而控制環境的好壞直接決定「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能順利實施及其實施效果。關於大陸臺商企業在大陸發展時該如何做好企業風險管理,首先應對企業風險加以識別,並進行評估,最後為相應之應對。在此過程中,大陸臺商企業需就當地的經濟環境、交易文化、法令與相關規定等有所認識,識別企業可能面臨之風險後,俾能進一步對該等風險有所規劃與管控,進而在相對友善、公平之環境,營造有利於兩岸的互利雙贏的局面。
[1]企業內部控制編審委員會,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及配套指引案例講解,立信會計出版社,2019年1月第1版,頁23-25。
[2]企業內部控制編審委員會,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及配套指引案例講解,立信會計出版社,2019年1月第1版,頁22-25。
[3]劉大年,劉大年:《名家觀點》兩岸對抗下的大陸台商,2022年9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 https://www.cier.edu.tw/news/detail/91176
[4]陳昌宏,解決台商投資糾紛的關鍵途徑,2010年9月2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https://www.sef.org.tw/article-1-131-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