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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遭判支付百億補償款!

兩岸律師鄭瑞崙:大陸法院判決只具執行力,沒有既判力。

 

 

 

記者謝振維/台北報導

 

日前大同(2371)遭福建法院判決需向中國華映科技支付業績補償款30.29億人民幣,合計台幣逾131億元,消息一出股價即重挫跌停。據財訊快報指出,福建高級人民法院近期判決原屬大同集團的華映百慕達,必須向中國華映科技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30.29億元,合約台幣逾131億元,大同、華映負連帶清償責任。熟稔兩岸法律的瑞瀛法律事務所所長鄭瑞崙表示,大陸民事判決只具有執行力,而並無如我國法院判決確定的既判力。

 

鄭瑞崙指出,事實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旗下之台灣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華映公司,2022年8月經法院宣告破產)於2009年以子公司百慕達中華映管〈百慕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百慕達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大同公司和台灣華映公司)轉投資中國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華映公司),當時大同公司因應中國證監會要求出具19項承諾,其中包括包括3年盈利能力要達一定標準、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且大同公司及台灣華映公司負連帶責任。

 

惟中國華映公司於2018年宣布重整,大同公司和台灣華映公司失去對中國華映公司之實質控制權,此後中國華映公司因虧損連連,遂於2019年控告大同公司、台灣華映公司及華映百慕達公司,要求業績補償款人民幣30.29億元。經福建高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7月判決華映百慕達公司須向中國華映公司支付人民幣30.29億元(約新台幣131億),而大同公司、台灣華映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尚未確定。

 

因此,鄭瑞崙律師表示,以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之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是以,若未來上開判決確定後,中國華映公司可以持該判決向台灣法院聲請裁定認可並確定後,得以該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向管轄法院對大同公司、台灣華映公司聲請強制執行。

 

但面對如此鉅額賠償金大同公司、台灣華映公司難道就只能束手無策?有沒有可以反制的辦法呢?鄭瑞崙律師說道:「依台灣最高法院見解認為,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只具有『執行力』,而沒有與我國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既判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參照)。」所以,目前依照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仍認定大陸民事確定判決經臺灣法院裁定認可後,僅具有執行力,而無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既判力,因此,債務人大同公司、台灣華映公司不用太擔心,他們還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以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而且可以聲請執行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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