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謝振維/台北報導
長久以來家族間成員在繼承問題上始終爭議不斷,在以往重男輕女的社會氛圍下,常常看見最終繼承者都是男性居多,而女性常淪為拋棄繼承的一方,且父母親在立遺囑時,總認為只要指定給哪個孩子,就沒問題了。卻常常忽略了遺囑內容是否有符合法律規範,有沒有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份?造成人走了,家族成員之間卻為了爭產因此反目成仇、對簿公堂,最終分崩離析,十分可惜。最知名的案例如長榮集團、台塑集團等等,直到現在官司打了數年都不見終止的一天。
在台灣,一般民眾因對法律不熟悉,就會不小心誤觸法網。例如:在沒有繳納完遺產稅時,是不能隨意動用已故者戶頭內之遺留現金,房地產及相關有價證券也都不能進行轉移繼承。但常見民眾因為需要錢來治喪,就未經過所有繼承者的同意之下,將戶頭內的錢領出來使用,雖然起心動念並無惡意,但卻可能涉犯了偽造文書及侵占罪,被檢察官起訴,造成傷害,這是最可惜的。而當大陸的親人碰到要繼承台灣親人的遺產時,法律規範又更複雜了,此時必須求助於專業的律師來協助,才能有效確保繼承人的權益,順利繼承遺產。
知名的兩岸律師瑞瀛法律事務所所長鄭瑞崙表示,兩岸相互間關於在繼承方面的規定,存在許多差異,稍不注意,恐怕全部遺產都有可能被收歸國有,繼承無望。鄭瑞崙律師舉自己受委任的經典案例指出,當初委託人是中國籍兒子小明(化名),因為在台灣的母親麗珠(化名)因車禍意外過世,遺留下來二棟不動產與多筆現金存款總計約新台幣400萬元,還有多筆股票投資等資產。從麗珠的戶籍謄本發現,她是在過世一年前離婚,所以在沒有配偶之情形下,只有中國籍兒子小明是麗珠的唯一繼承人,經本所協助小明依法向法院聲明表示繼承,並提出相關公證文件後,獲法院准予備查,進而可辦理相關繼承手續。
但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限額只有200萬元,且不能繼承不動產,因此在麗珠的遺產中,除小明可繼承之新台幣200萬元現金部分外,其餘遺產依法均要收歸國有,然因麗珠的前配偶老王(化名)目前仍居住在麗珠遺留之不動產內,一直擔心日後會無家可歸。因此經本所與其偶然聊起其與麗珠離婚始末時,發現二人辦理離婚登記時,離婚協議書所列二名證人小李(化名)、小張(化名)均沒有在現場,也沒有向老王確認是否有離婚的意思,基於專業律師之直覺及法律敏銳度,因為證人沒有見證離婚一方之真意,麗珠和老王的離婚應該屬於無效,老王應該還是麗珠的繼承人,於是建議老王向法院起訴確認其繼承權存在,最終老王獲得法院勝訴裁定,確認老王對麗珠之繼承權存在。最後,麗珠的遺產不需收歸國有,而是全數由繼承人老王及小明繼承。
鄭瑞崙律師表示,最終本所不僅協助小明辦理在台繼承事宜,保障小明的權益,更讓老王可繼承麗珠的遺產,免於無家可歸,實在是完美的Ending!若民眾有遇到繼承權相關法律問題,可洽:瑞瀛法律事務所鄭瑞崙律師。諮詢專線:07-334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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