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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保險業務員在和客戶推銷保單商品時,常常把避稅當成是切入話題。但現在現金轉保單避稅或躲債的作法已行不通了!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2022年12月9日作出裁定統一見解後,目前納稅人的保單已可作為欠稅強制執行標的,而第三方保險公司也一改態度,只要收到強制執行命令,便會採取合作態度,將要保人或債務人的保單解約,以利執行。
日前北區國稅局出現成功追稅首例,一位納稅人將現金轉換為保單,想躲避國稅局徵收相關稅務,結果遭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保單成功,追回欠稅達4,600萬元。簡單來說,欠稅人再也不能藉由購買保單避稅或躲債。熟稔國內稅務機制的瑞瀛法律事務所所長鄭瑞崙律師表示,過往債權人在取得執行名義,針對債務人的保單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多以債權人無從代位終止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之標的僅限於債務人對保險公司已存在之保險理賠金,不及於尚未發生的保險金請求權等理由,駁回聲請,同時保險公司也不願意配合。
圖說:鄭瑞崙律師提醒民眾,若有欠債時,應與債權人協商盡速還款,否則經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執行,繳納保費多年的保單可能遭到終止,造成日後可請領的保險金泡湯,得不償失。圖/本刊資料照
然而,在民國111年間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做出裁定統一見解後,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已經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裁定中指出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要保人的財產權,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契約之終止權,也並非要保人的一身專屬權,為了將抽象之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償付請求權,執行法院基於換價目的,可以行使契約終止權,命保險公司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
所以,現在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可以聲請法院向壽險公會調查債務人的投保紀錄,若有保單時可以對保單聲請執行,執行法院於必要時,會核發執行命令終止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以實現債權人的債權。對此,鄭瑞崙律師也提醒民眾,若有欠債時,應與債權人協商盡速還款,否則經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執行,繳納保費多年的保單可能遭到終止,造成日後可請領的保險金泡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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