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事實:
老王是臺灣人,在台灣有老婆及3名子女,因長期在大陸廣東深圳工作,認識一位大陸女子林小姐,兩人進而交往並產下一子小王,後老王於今年初去世,老王在台灣遺有兩棟房子及銀行現金,大陸人民小王應如何繼承老王的遺產?
二、鄭律師諮詢解答:
(一)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本文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第1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同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二)因小王為大陸地區人民,所以他要繼承老王在台灣的遺產,受有不得超過兩百萬元的限制,而且不能繼承不動產,只能將其繼承權利折抵為價額,此為大陸繼承人繼承台灣遺產之限制。
(三)大陸地區人民小王繼承台灣遺產的法律程序:
大陸繼承人小王應在中國大陸當地之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有關親屬關係公證書,應載明被繼承人在中國大陸有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歿情形;委託公證書係因中國大陸人士來臺之許可範圍及停留時間而有所限制,故宜委託在臺親友或律師辦理。接著將上述兩項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然後於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臺灣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繼承之表示。
法院將審核身分後通知是否准予備查。
小王如收到法院准予備查之通知,得依規定向遺產管理人或全體繼承人要求計算並交付遺產(兩百萬元內為限)。
如遺產管理人或全體繼承人拒絕交付,則應向管轄法院訴請交付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