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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在大陸提出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訴】

 

 

一、案例事實:

台灣人張三約於西元(下同)1996年遠赴上海工作,2000年初認識大陸籍女子小華,兩人進而交往,並於2001年在大陸登記結婚,結婚之後小華擔任家庭主婦,張三每月賺取之薪資均交由小華管理。張三於婚後在上海買了一棟房子,為便利申辦貸款等因素,將該棟房子登記在小華名下,但關於該棟房子相關的費用,如貸款等等,均由張三支付。好景不常,由於張三和小華二人婚前缺乏相當瞭解即冒然結婚,且婚後亦未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礎,導致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性格不合之處充分曝露,家庭生活始終衝突不斷。

2015年間,張三辭掉工作返回臺灣定居,從此兩人不再聯系,於2018年張三在瀏覽房屋交易網站時,偶然間發現小華竟瞞著自己,擅自將兩人在上海的房子掛牌出售,並已經將房產出賣了,嚴重侵害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利。張三應該如何主張捍衛自己的權利?

 

二、鄭律師回答:

(一)依照中國大陸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情況下是在雙方離婚的時候才進行,這一點與台灣民法的規定相同。然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了變化,有些人雖然沒有離婚,但是開始私下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這時候法律就賦予了一方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權利。

(二)依照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

問題的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因此,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必須符合這一條的規定,否則的話,其提起的分割財產訴訟請求就不會被支持。而所謂隱藏、轉移財產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轉移存款,即將自己名下銀行存款或股票帳戶資金等取出或轉帳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其名下並無銀行存款可分。虛假過戶,就是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係,與他人串通,將不動產、車輛等過戶到第三人名下,他人為名義上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產。變賣資產,即將己方名下資產通過仲介或他人介紹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規避配偶分割資產。私贈他人,即包括贈與給情人或其他有暖昧的第三人,或者贈與給其他熟悉的人,導致夫妻財產包的減少。上述共同特點就是財產所有權的改變,基本上法院對該法條的適用還是非常嚴格的。

(三)在本案中,小華瞞著張三,擅自將兩人在上海的房子掛牌出售,並已經將房產出賣了,顯然是擅自處分夫妻婚後共同財產,損害了張三的利益,因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4條的規定,所以張三有證據可以證明小華存在轉移財產之事實,符合婚內分割共同財產法定條件,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