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廠捍衛營業秘密案

 

 

A公司員工甲於任職期間與A公司團隊共同研發某一製造技術,依A公司與甲簽訂之競業禁止與保密契約,該製造技術研發成果屬A公司所有,惟甲於該製造技術研發成功後,即藉故離職,與他人共同成立B公司,再利用B公司名義,擅自將此製造技術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大陸、日本申請發明專利,並訂製與此製造技術完全相同之機具設備以生產相關產品,復利用其於A公司任職期間所獲悉之客戶名單,逕與A公司客戶進行商業交易,造成A公司重大損害。

 

本所於2016年1月間受A公司委託,就甲及B公司(含B公司負責人、董事)等人之不法行為,分別向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提起背信、違反營業秘密法等刑事告訴,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舉發,並向智慧財產法院(現改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聲請假扣押、起訴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等全方位救濟管道,在本所不斷努力下,檢察官偵查後起訴,順利取得智慧財產法院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及假扣押之裁定,除得禁止渠等在本案判決確定前,使用該製造技術內容,並以此生產、製造、販賣相關產品,更將渠等財產予以扣押保全,最終並促成雙方和解,當事人順利取得賠償金,本所成功保障當事人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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