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CASE STUDIES

北京仲裁委員會代理仲裁庭審心得

一、筆者日前代理一間台灣上櫃公司與大陸哈爾濱企業在北京仲裁委員會(簡稱「北仲」,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英文縮寫BAC)一件「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民事糾紛案件。因為在大陸的仲裁申請進行流程及仲裁程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特別撰文介紹。

本案件事實為,臺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與大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於2015年間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甲公司將其擁有的專利技術授權許可乙公司使用,並給予技術指導,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專利實施許可費等相關費用,並約定若因本合同產生之糾紛,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事後乙公司認為,甲公司並未履行合同項下相關義務,雙方就此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乙公司遂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除請求解除本案合同,甲公司應返還專利技術許可費予乙公司外,並應給付鉅額違約金予乙公司。

 

二、茲將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相關程序的通知、仲裁庭的組成及仲裁程序中的舉證、質證等環節介紹如下:

(一)仲裁委員會於立案後,會將仲裁申請書、證據等資料寄送給仲裁被申請人,並要求被申請人於45日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明材料,也會向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發出應於15日內指定仲裁員的通知,因為本案為人民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的案件,應由3名仲裁員組成合議仲裁庭,由其中一位擔任「首席仲裁員」,首席仲裁員之產生方式應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如果於期限內沒有選定的,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由此可見「仲裁委員會主任」在確定首席仲裁員人選有相當大的權力。

(二)仲裁庭決定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提交證據的最後關門時間,應由仲裁委員會將「證據關門時間」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

(三)由於仲裁庭原則上只開一次庭,所以在仲裁程序中,包含調查程序及辯論程序,其中包含聽取雙方代理人陳述代理詞、詢問雙方代理人,及對於證據的開示、舉證及質證。庭審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是證據的開示與「質證」,依大陸仲裁法的45條規定,「『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而所謂的「仲裁中的質證」是指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對其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宣讀、展示、辨認、質疑、說明及辯駁,亦即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對他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的「真實性」、「關連性」、「合法性」及「證明目的」,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1]。而仲裁員對於證據的審查及判斷,主要為:1.審查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審查判斷收集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3.審查判斷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4.審查證據的關連性。因為仲裁庭原則只開一次,所以要注意在舉證方面一定要遵期的完整舉證,千萬不要有先等對方舉證後,我方日後再提出反證的心理,否則可能會遭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的風險。

本案於下午兩點開庭,至下午五點四十五分庭審結束,將近四個小時的仲裁程序將調查、舉證、質證、辯論集中在一次庭審中,畢其功於一役,對律師的挑戰和壓力也是非常大的,沒有充分準備,是無法當庭及時清楚的舉證、質證的。

 

三、綜上所述,在大陸仲裁的進行流程及仲裁程序與在台灣仲裁仍有不同之處,台商在大陸仲裁,需注意的事項不少,自己一定要關注案件的進行程序及相關法律文件,同時找合適的專業律師擔任代理人,如此才能獲得理想的仲裁裁決結果,進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1] 張杰超撰:「仲裁中質證之初探」乙文,載北京仲裁第99期,頁69,2017年6月第1版第1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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