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CASE STUDIES

臺灣地區人民欲繼承大陸地區之遺產,應如何辦理?

案例事實

臺灣地區人民陳宏在大陸地區擔任台幹,於上海市有房屋一棟,銀行存款人民幣300萬元。某日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身亡,在臺灣地區有配偶王珍、子女陳小真、陳小山為繼承人。請問:陳宏的繼承人要繼承大陸地區的遺產,應如何辦理?過戶完成後可否直接去房仲公司辦理房屋出售?

 

【鄭律師回答】
按中國大陸《繼承法》第 10 條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 父母」,因此被繼承人如在中國大陸地區留有不動產,則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為配偶、子女、 及父母(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生存者),因此臺灣人子女繼承父親於大陸房產及存款,依中國大陸地區法律並無問題。

 

而臺灣地區人民辦理繼承大陸地區遺產的程序,原則上可分成訴訟與非訟2項途徑辦理:
(一)訴訟途徑:
繼承人對於繼承財產事宜有糾紛的,必須透過訴訟途徑,取得法院確定裁判,才能辦理。繼承人如果是在大陸地區進行訴訟,遺產屬於不動產的部分,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遺產屬於動產的部分,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非訟途徑:
所謂非訟途徑,是指在大陸地區涉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後,再至房產管理局或銀行等遺產管理部門,按法定程序辦理遺產繼承事項,相關程序流程如下:
1、先向臺灣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繼承用相關文書公(認)證,例如:被繼承人親屬關係之聲明書或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及第一順位(按大陸地區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的戶籍謄本等等。
2、前往大陸辦理繼承前,請務必先向主管機關洽詢所須具備之文件,再持該文件向臺灣地區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認證,並於约一個月後,再持往各該使用地區的省、直轄市公證協會辦理驗證,再至各該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持繼承公證書提交大陸相關主管機關辦理後續手續。
3、至遺產所在地的房產局或金融機構辦理繼承遺產繼承登記或領取款項等。


依筆者的經驗,因為兩岸繼承法制不同,大陸辦理繼承的工作時間不一定,要看財產的內容與當地的辦理情形,往往一個環節或文件欠缺就要重新來過,故建議可以找有經驗的專業律師來幫忙辦理,房產辦理繼承過戶完成後,就可以委託他人銷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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